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无论是作为EPC总包商还是专业分包商)角色日益关键,“背对背”(Back-to-Back)条款——这把风险分配的双刃剑——在总分包合同中愈发普遍。它既是总包商转嫁风险的利器,也可能成为分包商资金链的枷锁。
本文立足中国企业视角,结合最新法律实践与行业趋势,深度解析这一争议条款的本质、全球效力差异与风险分配逻辑,并提供实战风险规避与争议解决策略。
“背对背”条款(Back-to-BackClause),又称“背靠背”条款,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在工程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行业用语。其核心定义是指,合同一方(通常是总包商)向另一方(通常是分包商)支付款项的义务,是以其从业主(发包方)处收到相应款项为前提条件的合同安排。简而言之,就是“业主付款,我才付款”。
1)“Pay-when-paid”(当付即付):总包商在收到业主款项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再支付给分包商。此条款通常被解释为支付时间的约定,而非支付义务的前提条件。
2)“Pay-if-paid”(如付即付):总包商收到业主款项是其向分包商付款的“前提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如果业主永久性地不付款,总包商可以据此永久性地拒付分包商。这是一种更彻底的风险转移。
无论形式如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将总包商面临的业主支付延迟、资金周转压力甚至破产的商业风险,“背对背”地传导给下游的分包商。这一机制在大型国际EPC项目中尤为普遍。
总包商通过“背对背”条款,在自己与分包商之间建立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不仅仅局限于支付风险,还可能延伸至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索赔、损害赔偿责任、质量标准等多个方面。总包商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背对背”机制,将自身原因导致的对业主的赔偿责任(如误期损害赔偿/LD),转由分包商承担。
对于分包商而言,这一条款无疑是一副沉重的“枷锁”。它意味着分包商不仅要承担自身履约的风险,还要间接承担起本应由总包商承担的来自业主的信用风险和商业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如业主资金链断裂),即使完美履约,分包商也可能因与己无关的原因血本无归。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的转移并非没有边界。在法律实践中,总包商即使设置了“背对背”条款,也通常不能完全免责。总包商仍有义务积极、善意地向业主进行索赔,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分包商能够享有总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救济。在某中亚铁路电气化项目中,分包合同约定“所有款项应在收到最终用户付款后15天内支付”。当业主拖欠4000余万元工程款时,总包商以背对背条款抗辩。仲裁庭虽然承认条款效力,但认为总包商长期仅以发函催款属怠于行使权利,不得以此对抗分包商。
“背对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全球范围内都呈现显著分歧。其最终是否能被法院或仲裁庭支持,高度依赖于合同的准据法、具体的条款措辞以及司法环境。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背对背”条款持审慎甚至否定的态度。如英国《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明确禁止“Pay-if-paid”条款(业主不付款则总包不付分包),仅允许“Pay-when-paid”(约定合理付款时限)。美国纽约州等法域认定“Pay-if-paid”因违反公共政策(如妨碍分包商的留置权)、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
而在另一些法域(如德国、法国、阿联酋),如果合同双方(特别是商事主体)的谈判地位对等,且条款措辞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法院也可能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承认其效力。
在中国国内的司法实践中,“背对背”条款的效力长期处于争议状态。过去,中国法院普遍对此类条款持消极态度,常常基于《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认为业主不付款的商业风险应由总包商承担,不应通过该条款转嫁给分包商,尤其是在工程已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然而,一个标志性的转折点出现在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为这一争议画上了阶段性的句号。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如业主)的支付作为付款前提的“背对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应被认定为无效。2025年5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生效,将禁令上升至法律层面:“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作为国际工程的“通用语言”,FIDIC合同条件致力于在项目参与方之间建立相对平衡的风险分配机制。标准的FIDIC合同文本(如2017版系列)中,并未包含明确的“背对背”支付条款,支付条款中设定的是独立的支付机制。然而,在实践中,雇主(或总包商)常常会通过“特殊条件”对标准合同(或分包合同)进行修改,加入量身定制的“背对背”条款。因此,在具体项目中,对合同特殊条件的审查显得至关重要。
1)起草滴水不漏的条款:如果决定使用“背对背”条款,措辞必须极端清晰、明确、无歧义。模糊的条款极易在争议中被认定为无效。应明确指出从业主处获得付款是“绝对的前提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2)谨慎选择准据法与仲裁地:在合同谈判阶段,应力争选择对“背对背”条款持友好态度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并选择在该法域下的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3)强化主动的风险管理:最根本的风险控制并非依赖条款,而是源于卓越的项目管理。加强与业主的沟通,确保项目进度与质量,积极主动地处理索赔与变更,才是保障现金流的王道。同时,与分包商建立伙伴关系,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外部风险,远比单纯的风险转嫁更为有效。
1)合同审查阶段的“火眼金睛”:在投标和签约前,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查,识别出任何形式的“背对背”条款,并充分评估其可能带来的现金流风险。
2)积极谈判与博弈:不要轻易接受严苛的“Pay-if-paid”条款。可以尝试在谈判中将其修改为“Pay-when-paid”条款,或者增加一个最长的付款期限。
3)细致记录与履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细致地保存所有与履约相关的证据,包括往来邮件、会议纪要、工程指令、验收证明等。确保自身履约无懈可击,是挑战“背对背”条款效力的基础。
4)善用法律武器:深入了解合同准据法对于此类条款的态度。如果准据法(如中国法律)对此类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应在发生纠纷时,果断寻求法律救济,挑战条款的有效性。